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紫检刑检刑诉〔〕15号
被告人覃某甲,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年5月1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覃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案件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以来,覃某甲因怀疑其妻子贺某甲婚内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贺某甲产生离婚婚恋纠纷。年5月17日19时许,覃某甲与贺某甲二人在**镇**村贺某乙家门口就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开始相互撕扯。在此过程中,覃某甲情绪激动,当场产生了将贺某甲杀死后自杀与其同归于尽的念头。覃某甲随即顺手拿起放置在贺某乙家门口的木椅用力击打贺某甲头部十余次,后覃某甲为进一步实现其行凶的目的,在贺某乙家房屋后寻得洋铲一把。期间贺某甲趁机逃离了现场,覃某甲持洋铲追上贺某甲并使用所持洋铲把直戳贺某甲肋部数下,被赶至现场的覃某乙与吴某某将正在行凶的覃某甲制止,贺某甲遂躲过一劫。后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贺某甲被他人打伤致右侧第12肋骨骨折,头皮裂伤,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覃某甲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甲因家庭婚姻纠纷便产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念头,且实施了相应地行凶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因覃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未遂,且覃某甲作案后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覃某甲现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作者/来源: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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