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结缘做夫妻网络泄愤被拘留华某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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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互联网发帖侮辱他人而被公安机关处罚拘留的行政诉讼案件。华某(女)不服公安机关拘留决定,将紫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事实依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华某与徐某均为离异人士,年二人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相识相守,二人却因两地分居、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继而升级闹得不可开交。年徐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原告华某的婚姻关系,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华某由此心生怨恨,于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期间,注册个人账号在互联网“天涯社区”网站,先后发布文章12篇次,内容涉及徐某及其前妻个人情感、家庭生活及其工作等方面,包含有“淫乱、乱收乱罚贪污公款,家风不正、人无尊严、不知廉耻、以耻为荣”等侮辱性语言文字,被众多网民点击浏览,截止公安机关调查时,点击量已达到余次。紫阳县公安局接到徐某、叶某的报案后,经依法提取电脑网页截图取证,认为原告华某网络发帖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华某不服将紫阳县公安局起诉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民在网络发布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侮辱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节依法查处。原告华某为发泄个人情绪和不满,利用互联网发布对他人侮辱性文字,被众多网民点击浏览,损害了徐某、叶某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导致该二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其行为虽尚未构成侮辱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多点理性,少点冲动,遇到矛盾纠纷时可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合理、合法予以解决,切不可逞一时口舌之快,随意在网络公众平台上辱骂泄愤。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网民们应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任,切勿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相关法律惩处。

相关法律链接: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一)项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该决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七)项、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安康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法院 金林旭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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