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首次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10名被告人到庭受审,2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徐某为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部经营。年至年,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无法获取供货人合法资质以及产品质量证明等,从多个不正常的渠道多次进购不同品名药品,并多次将进购的药品予以销售。
被告人王某无进购、销售药品资质,明确无法获取供货人合法资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多次从被告人徐某和其他多个不正常渠道进购多个品名药品销住紫阳县蒿坪镇、城关镇、红椿镇的8个药店。
被告人唐某明知进购的药品不具备合法资质和质量合格证明等,而以村卫生室名义进购、销售;被告人王某等10人明知进购的药品进购渠道不正规,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等而进购、销售。
公诉机关认为,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徐某等10人,明知进购的药品不具备合法资质和质量合格证明等,而进行进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等8人明知所销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销售的假药,仍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等8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