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刘某甲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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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紫检刑检刑诉〔〕4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0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群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年8月2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2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未经陕西**集团石泉驾校许可,在紫阳县蒿坪镇二级公路边租赁门面房,擅自设立陕西石泉大健驾校招生点,通过发布小车驾驶证考试包过关、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免考试、2个月内出证的虚假信息,雇佣人员和发动朋友给其联系办证学员,诈骗办证人员交纳的办证款,所骗取的钱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年2月刘某甲以给紫阳县**镇**村村民张某某办理B2驾驶证为由,诈骗张某某办证款元人民币。

年2月刘某甲以可以给紫阳县**镇**村村民吴某某办理B2驾驶证为由,诈骗吴某某办证款元人民币。

年夏天至年12月期间,刘某甲以能给紫阳县**镇**村村民周某某办理车辆违章销分和摩托车驾驶证为由,诈骗了周某某元人民币。

年3月至6月,刘某甲以能够办理摩托车、三轮车驾驶证为由,诈骗紫阳县**镇**个体销售摩托车商户贾某某联系的办证人员办证款元人民币,又以借款为名诈骗贾某某元人民币。

年6月刘某甲以给紫阳县**镇**村**组村民刘某乙联系的办证人员办理驾驶证为名,诈骗刘某乙元人民币,同年7月刘某甲以赊借方式诈骗刘某乙摩托车店一辆全新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同年7月11日刘某甲以借款方式诈骗刘某乙元人民币。

年8月份,刘某甲以能够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和违章销分为名,让紫阳县**镇的孙某某给其帮忙联系办证和销违章人员,诈骗孙某某给其转账的办证款元人民币,后孙某某得知刘某甲办不出驾驶证后,催其退款,刘某甲陆续给孙某某退还了元人民币,剩下元人民币办证款被刘某甲个人挥霍。

年12月份,刘某甲以办驾驶证、联系小车科目一考试为名诈骗安康市**籍村民李某某元人民币。

年5月份,刘某甲以给安康市**籍村民何某某孩子在市区里面办理学位,需要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名,诈骗了何某某现金元,分期付款华为P40手机一部,茶叶3斤以及烟和副食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诈骗8名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陆佰元(¥.00),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甲主动向安康铁路公安处东站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作者/来源:安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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