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段治勇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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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安检二部刑诉〔〕9号

被告人段治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家住*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段治勇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年2月28刑满释放;年1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0日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治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年4月10日向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于年4月14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4月的一天,王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治勇欲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安康贩卖,之后被告人段治勇将毒品海洛因送至安康市汉滨区,在安康市汉滨区龙舟文化园附近的河堤上与王某甲交易,王某甲以10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段治勇处购得克海洛因一板,交给王某乙(另案处理)贩卖牟利。

年9月12日,王某甲再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治勇,让其“送货”到安康,段治勇于年9月18日上午11时许携带毒品海洛因赶至安康市汉滨区,约定在龙舟文化园附近的河堤上交易,在交易前王某甲为核实毒品真伪及纯度,从段治勇携带的毒品海洛因中取出约1克交由王某乙找人验货。同日下午14时许,王某甲通知段治勇交易,随后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将段治勇带至鲁班巷66号王某乙家中,在王某乙家中被告人段治勇将一板毒品海洛因(克)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将该毒品交给王某乙保管,王某乙将海洛因藏匿在和以前剩余的海洛因同一处(其家五楼与六楼之间的楼梯道平台处)。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汉滨城区将王某乙、王某甲抓获,并在王某乙住房五楼和六楼之间的楼梯道平台处存放的两废纸箱内分别查获疑似毒品一板和两小块,经鉴定称量,一板海洛因净重克、两小块海洛因净重克。被告人段治勇两次向王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克。

年12月5日上午7时许,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化龙乡渡口村被告人段治勇住处附近将准备出门的被告人段治勇抓获归案,并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中发现三板疑似毒品海洛因,经鉴定称量,三板海洛因净重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2、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治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7、监控视频、案件照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段治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治勇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治勇年犯运输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治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治勇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飞

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作者/来源:安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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