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陈某某等四人串通投标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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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紫检刑检刑诉〔〕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村**楼,群众。年4月15日因犯出售假币罪被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年6月2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上半年,陈某甲、陈某丙(另案处理)欲承揽“石泉县后柳镇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无相关建筑工程资质,陈某甲安排联系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协商用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该工程。年8月11日,招标代理公司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尹某某联系石泉县某某甲建筑公司的陈某己、石泉县市政工程公司的刘某某、石泉县某某乙建筑公司的段某某参加工程投标报名,毛某某为四家公司制作标书,毛某某安排周某某统一制作了四家公司投标标书。开标前,陈某丙向四家参标公司分别提供投标保证金8万元作为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年9月19日,项目在石泉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石泉县某某建设公司中标此工程,中标价.66元。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陈某丙。

年底,陈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为承揽“医院地下停车场和专家楼建设项目”,协商由陈某甲具体负责拿到工程,相关费用由黄某某承担。陈某甲联系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协商用石泉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年12月1日,招标代理公司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预审公告。尹某某即联系石泉四家公司投标,为增大中标概率,陈某甲请崔某某联系制作投标标书,崔某某向陈某甲介绍任某某,任某某又联系陈某丁统一制作标书。开标前,黄文彪在安康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取得了为四家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并支付费用。年1月12日,项目在陕西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开标,经评标打分,石泉县某某建设公司中标此项目,中标价.80元。年4月25日,石泉县某某建设公司与黄某某签订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年底,陈某甲、陈某戊(另案处理)为承揽“石泉县迎丰镇香炉沟池河桥及引线工程”,陈某甲找到曾某某负责联系某某公司参与投标此工程,曾某某联系王某甲,组织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乙,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郑某某,汉中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蒲某某,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王某乙,分别代表所属公司报名参与该项目投标,王某甲联系单某某统一制作标书。年3月12日,项目在安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打分,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此工程,中标价.00元。年3月20日,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戊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作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为承揽工程,在工程投标中组织有关公司参与围标,为其统一制作标书,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琳

检察官助理:熊荣艳

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紫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作者/来源:安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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