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确诊被立案广东多地发布举报奖励通告

昨日(16日)14时许,“郴州发布”发布一则“警情通报”。

2月15日,郴州市报告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确诊病例为肖某、邓某康。经查,2月14日凌晨4时,肖某、邓某康通过非法途径入境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尔后利用提前准备的车辆和手机经高速公路进入郴州。肖某、邓某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郴州报告两例确诊病例

据“郴州发布”,2月15日,郴州市报告2例返湘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经初步判断,2例确诊病例肖某、邓某康于2月14日清早从香港入境,再经广东珠海自驾入郴。

截至2月15日10时,已经排查出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人,并根据肖某、邓某康的活动轨迹划定重点区域,落实管控措施。

经核查,肖某、邓某康的活动轨迹为:

2月14日凌晨4时两人坐船,早上5-6时左右到达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6时左右两人从珠海自行驾驶私家车(车牌号:湘L·L),经乐广高速于当日16时左右从郴州西高速出口驶出;16时21分两人自驾医院南院进行核酸检测;16时55分-17时08分自驾在北湖区骆仙路食品加工城茶油猪脑壳盒饭店及附近建国副食店分别购买盒饭和香烟;17:30左右两人一起入住北湖区南岭大道金地酒店,之后未外出;

因其检测结果和复查结果均为阳性,2月15日清医院隔离治疗。

广东多地发布举报奖励通告

近日

广东多地发布

反走私反偷渡线索举报奖励通告

其中,珠海高新区

已于2月16日发放首笔奖励金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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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最高奖励50万元

日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发布关于反走私反偷渡线索举报奖励的通告,凡举报参与、从事偷渡、走私人员或船只等线索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视案情)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根据通告,当前国外疫情持续蔓延,加上病毒不断变异,传播力增强。走私货物和偷渡人员经由海上通道携带病毒入境、向内输入疫情风险隐患较高。

通告指出,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私自容留、藏匿、运送非法入境人员(含我国公民、外国人)。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的行为,同时积极教导身边人自觉抵制走私、偷渡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参与走私或偷渡活动,如日常生活、工作发现有走私、偷渡等可疑行为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依照《大亚湾区公安局对偷渡走私非法活动线索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凡举报参与、从事偷渡、走私人员或船只等线索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视案情)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将实行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行报复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举报-或

惠州惠东:至少奖励5万元

2月16日,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发布《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鼓励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走私、偷渡的不法行为。根据内文,凡提供线索查获有走私物品或抓获偷渡人员的,案件成立的先行奖励5万元,同时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情报奖励金。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传播能力不断增强。走私货物携带和偷渡人员经由海上通道携带病毒入境,向内输入风险性极高。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确保广大市民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反走私、反偷渡工作,惠东公安提醒全体市民,严格遵守反走私反偷渡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走私、偷渡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走私偷渡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走私、贩私、买私、用私”的行为,同时积极教导身边他人自觉抵制走私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该信内文还指出,广大市民如发现有走私、偷渡等可疑行为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凡提供线索查获有走私物品或抓获偷渡人员的,案件成立的先行奖励5万元,同时结案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情报奖励金。公安机关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实行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实行报复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举报

蔡警官:

曾警官:

东莞:最高奖励10万元

为严厉打击海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杜绝从海上偷渡入境,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偷渡工作,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加大海上偷渡线索有奖举报力度。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向东莞市公安机关提供东莞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海上偷渡等非法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且经查证属实,据此侦破案件的,将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

属于奖励范围的,适用以下标准:

(一)举报参与海上偷渡行为的,每查处一人奖励1万元。

(二)举报组织、运送人员海上偷渡行为的,每查处一人奖励2万元。

(三)举报海上偷渡行为的,每查处1艘(辆)用于偷渡作案交通工具奖励10万元。

(四)相关线索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以上奖励;对不同人员就同一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顺序确定一名领奖人(单位)。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或市公安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可登录“东莞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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