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在哪家医院坐诊 https://m.39.net/disease/a_9372469.html江西赣州。年5月,山下村、李屋村有两棵死掉的樟树,因树在路边担心倒掉砸到人,于是村民打电话到林业站要求清理死枯的树。在征得作为树主的村民的同意后,49岁的退伍军人李某,时任某乡林业站站长,因未按照程序向县林草局报告,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就安排采伐工人使用挖机将2株樟树及樟树蔸采伐,并雇请铲车、农用车将采伐下来的樟木、樟树蔸运回村民家中。随后,李某再次应村民要求清理了上堡村两株已经枯死并构成安全隐患的樟树。年12月,于都县检察院对李某提起了刑事诉讼,指控其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作出了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包括砍伐樟树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及司法鉴定费近4万元(新闻自红星新闻)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树种,如果要采伐的话,必须要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获得上级批准后方可行事。李某未获得批准擅自采伐4棵樟树,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没有疑问,但若因此指控李某触犯刑法,则笔者认为检察院的这个指控值得商榷。诚然,根据刑法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需要采集证而未办理采集证,采伐或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但枯死的樟树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清理枯死的樟树是否仍然需要办理采集证?未办理采集证就清理有安全隐患的重点保护树种是否属于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这个案件中,作为林业站站长的李某未按照程序上报,未申请采集证,原因在于其砍伐清理的是枯死且有安全隐患的樟树。在一般人的认知里,清理枯死的树木,不可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一个林业站站长的角度出发,接到村民电话要求清理有安全隐患的枯树,即便是重点保护的植物树种,常理常情而言,首先想到的也会是安全第一,而不是为一株枯死的树木办理采集证。从保护珍贵野生植物及重点保护的植物的初衷出发,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珍贵野生植物及重点植物的保护。但追寻立法的本意,更可能的是针对存活的植物。只有活着的植物,才值得国家积极保护,立法进行保护。对于已经枯死的植物,显然已经失去动用国家资源进行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从新闻中可知,上堡村的多名村民均在证明书上按下自己的红手印,证明李某砍伐清理的是近2、3年未曾发新芽的枯死樟树,这个说法也得到了林业局负责人的确认。对任何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便根据刑法分则对罪状的描述或许构成了犯罪,但司法的目光仍然要回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中去对该行为进行再次审视和判断:这个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对其进行刑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质所在。李某作为林业站站长砍伐枯死樟树的行为显然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当因此而被刑事追责。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及评论。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