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刘立民
近日,陈立功从有关部门得到消息,王某兴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他稍稍松了一口气,接下来就是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了。
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是陈立功向唐山公安机关举报王某兴的第二宗刑事犯罪,第一宗是涉嫌虚假诉讼罪,已于年8月23日审结,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兴及其儿媳妇的弟弟金某杰犯虚假诉讼罪。
陈立功是山西大同人,而王某兴的户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两地相距多公里,两个人如何产生交集?两宗罪案举报又是怎么回事?
素未谋面,借款万元
事情要从7年前说起。年4月,陈立功在陕西省紫阳县收购了两个煤矿,当时王某兴在大同市做煤炭生意,两人私交甚好,经过双方协商,陈立功将其中一个煤矿51%的股权转让给王某兴,转让对价万元,由王某兴具体管理该煤矿,后因王某兴仅支付了万元,两人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将王某兴的股权调整为33.15%。
由于那时煤炭行业不景气,一直到年10月,王某兴陆续投入多万元,煤矿仍旧入不敷出,难以正常运转。年10月24日,王某兴拿着一份《借款委托书》找陈立功签字,上面写着:“委托人陈立功委托受委托人王某兴办理借款一切事宜。”王某兴称借款是为了用于煤矿运行,陈立功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就此埋下祸端。
年6月末,陈立功突然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个叫金某杰的人提起诉讼,称年11月27日陈立功从他处借款万元,约定期限4个月,利率为月息2.5%,因到期未如约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万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偿清日。
陈立功当时懵了,他从来没听说过金某杰这个人,何来借款万元?联想到王某兴是唐山人,便立即给他打电话,结果电话始终打不通,经过向别人询问,知道了一些幕后端倪。年7月3日,陈立功向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报案,认为王某兴、金某杰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
亲戚间互转,获取转账凭证
紫阳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进行前期调查,通过调取有关当事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发现,年11月25日,王某兴儿媳金某某向金某杰(金某某的弟弟)转账万元,金某杰向王某兴账户转入万元,王某兴提现后又将万元存入金某某账户,并以此方法轮回转账,在38分钟内办理了11笔业务。第二天和第三天,他们又以同样方式在各自账户间来回转账,又办理了36笔业务,最后形成了9张金某杰转给王某兴的转款凭证,8张万元,1张万元,共计万元。
年12月,紫阳县公安局致函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调查结果,认为金某杰诉陈立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人金某杰一方当事人有伪造证据、利用诉讼进行诈骗、妨害司法公正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鉴于民事案件法院已经受理,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不适宜,紫阳县公安局提出“为确保司法公正、防范出现错案,现将我局就本案调查中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贵院,请依法办理”。
在最初的民事诉状中,金某杰并未将王某兴列为被告人,但他提交的转款证据是转给王某兴,与陈立功及煤矿无关,形不成证据链,随后,金某杰向法院申请将王某兴追加为被告人,而王某兴向法庭提交的关键证据——《借款委托书》,着实让陈立功吃惊不小。
陈立功清楚记得,他给王某兴签字的《借款委托书》原文是“委托人陈立功委托受委托人王某兴办理借款一切事宜”,但呈交给法庭的该证据增加了一段话:“代为出具借条,借款用于退还王某兴股权款及煤矿开支。”
诉讼期间,陈立功也曾提出对《借款委托书》做笔迹鉴定,后来因为种种顾虑而作罢。
机关算尽反误卿
年11月12日,经过两次开庭,历时一年半,金某杰诉陈立功、王某兴借贷纠纷案一审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款项流转均发生于王某兴亲属之间,金某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按借款条的约定履行了给付款义务,故对金某杰的诉讼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金某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一审判决后,金某杰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根据陈立功的报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对王某兴、金某杰立案侦查,年7月2日,路北区检察院以两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路北区法院经过审理,于年8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
路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兴、金某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两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有坦白供述所犯罪行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王某兴、金某杰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罚金3万元和两万元。
事情至此并未结束,“虚假诉讼”案件败诉后,王某兴又依据那份《借款委托书》向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迫使陈立功再次到路北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借款委托书》字迹的形成时间顺序进行鉴定,结论为:“代为出具借条,借款用于退还王某兴股权款及煤矿开支”笔迹晚于陈立功签名时间,是后来加上去的。
年11月9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向陈立功出具立案告知书,称“王某兴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
近日,陈立功从有关方面得知,王某兴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有待法院审理判决。
“恶意串通”是虚假诉讼罪主要特征
虚假诉讼罪,是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一条规定了7种应被认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提到了“恶意串通”,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本案的特点,就是王某兴与金某杰恶意串通,捏造了借贷事实,妨害了司法秩序,而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年11月,浙江省温州市宣判了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侄媳妇和叔叔身上,两人原有借贷关系,叔叔债台高筑,为了应对其他债权人,他们隐瞒了已经大部分还清的事实,侄媳妇起诉叔叔,唱了一出双簧。最终侄媳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叔叔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12月,北京宣判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听起来有些荒唐,老曹与儿子小曹不睦,为了将亡妻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儿子不配合,他便找来一个人冒充儿子小曹,串通起来,两人到法院打官司。拿到民事调解书后,老曹便马不停蹄带着假儿子去办房产过户手续。最终,老曹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0元,其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马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