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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6日19时许,马**驾驶川S*****号小型普通货车,从高滩镇安置点出发,经S(高滩街道)驶往高桥镇方向,于19时10分驾驶车辆行驶至S省道km(高滩街道),被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权河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3.6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年4月6日
违法车辆:川S*****小型普通货车
违法行为人:马**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一千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