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25日晚上19时,杨**驾驶陕GXH***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紫阳县红椿镇盘龙村经紫燎路往红椿镇街道方向行驶,19时19分行驶至紫燎路27公里(木瓜园桥头),被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红椿中队民警查获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杨**于年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违法时间:年10月25日
违法车辆:陕GX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人:杨**
违法行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对杨**处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决定)。
年11月10日,杨**被送紫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