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2日晚上16时许,陈**驾驶陕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紫阳县高滩镇白鹤村方向沿高白路(高滩至白鹤)往高滩镇大坝村方向行驶,16时55分行驶至省道KM处(小地名:渔溪河口),因酒后驾驶被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权河交警中队路查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对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经核查,陈**于年7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其行为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法时间:年1月12日
违法车辆:陕G*****普通二轮摩托车
违法行为人:陈**
违法行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决定对陈**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处罚由公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另行决定)。
年2月17日,陈**被送紫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